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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相关知识问答
bet365网站怎么样网站 http://cms.gov.cn/ | 更新时间:2015-02-16 | 来源:bet365网站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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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新制定《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规定》是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贯彻执行《统计法》,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促进全面深化统计改革,保障我市统计调查工作和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而制定的地方性统计法规。

《规定》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的目的,即:“为了加强统计监督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2.新《规定》的适用范围有哪些,什么时间施行?

答:《规定》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统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即我市的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统计调查活动及监督管理工作,属于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自201531日起施行。

3.新《规定》建立了哪些制度?

答:一是建立了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制度基本单位名录信息报送制度。《规定》第六条从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对象、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三个层面对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管理、维护、更新和基本情况报送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根据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本单位变动的基本信息”,违反这款规定,在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明确了处罚措施。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报批制度。《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以及统计调查制度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后实施。”这是对《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细化,进一步规范了我市部门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活动。

三是建立了部门统计管理制度。《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对规范我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提供行政记录登记资料、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报送部门统计资料,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作出了明确。

四是建立了统计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国家统计局20141127发布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第十三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信息录入诚信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供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4.新《规定》取消了哪些制度?

答: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务服务效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规定》取消了我市自1995年以来实施的统计调查对象管理登记制度,从而取消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等统计调查对象到当地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取消了统计调查对象发生变更、注销等事项办理的相关管理登记手续和年度检查。

5.取消登记制度后,统计调查对象是否还需报送报表?

答:统计是搜集、整理、分析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的重要工具,是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公众了解情况、研究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作出科学决策和进行国家有序管理的重要依据。因此,不论是否进行统计调查对象的管理登记和年检工作,每个统计调查对象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6.新《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哪些职责?

答:《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统计工作和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工作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这是对《统计法》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的细化。

《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规划和建设,建立高效安全的统计公共信息系统和业务平台,支持和实现资源共享、业务协同。”这是适应自2011年开始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统一规范的统计报表制度、统一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企业联网直报为内容的统计“四大工程”改革的需要,也是实现统计现代化进程的需要。

7.新《规定》对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有何规范?

答:《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组织、开展统计工作。

第三款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和管理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履行其管辖范围内的综合统计职责。

8.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履行统计义务,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接受统计监督、管理和指导。”

《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明确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根据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本单位变动的基本信息。”

《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明确了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的三项规定:一是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二是按照规定时限报送统计资料;三是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

9.哪些行为属于拒报行为?

答:《规定》第九条在细化《统计法》的基础上,明确了四种行为属于拒报行为: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二)经催报仍不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10.哪些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

答:《规定》第十条明确了四种统计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

(一)提供不真实、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差错比例较高;

(二)两年内再次发生提供不真实、转移、隐匿、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

(三)提供不真实、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四)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11.统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有什么处罚规定?

答:《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了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检查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二是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三是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四是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规定》第十六条对违反上述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如构成犯罪的,将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统计违法行为刑事责任。

12.对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违反本《规定》的处罚有哪些?

答:《规定》第十五条明确了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违反本《规定》的处罚有:

一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是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即在每年3月底前未按照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本单位变动的基本信息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即不按照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不按照规定时限报送(即迟报)统计资料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即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或者拒报统计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3.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其他组织包括哪些?

答:《统计法》第七条明确了统计调查对象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是指所有依法负有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其中,“其他组织”则是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以外的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村委会、居委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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