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统计“十不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贵州省范围内的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工作中务必严格遵守以下“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指令报送。绝不允许有关部门、单位预先编造调查对象经济指标的本(同)期虚假数据,并强令、指令或授意调查对象按其编造数据上报;绝不允许有关部门、单位下达统计数据报送任务计划,要求调查对象根据计划目标编造本单位经济指标的本(同)期虚假数据并上报;绝不允许有关部门、单位利用统计工作布置(培训)会等,授意调查对象按其规定的规模或速度编造经济指标的本(同)期虚假数据并上报;绝不允许有关部门、单位设置与统计数据上报相关的奖惩政策,恶意引导调查对象编报虚假数据。
二、不准冒名报送。绝不允许有关部门、单位编造虚假调查对象并以其名义报送虚假数据;绝不允许有关部门、单位以已经停产、倒闭、搬迁等调查对象名义报送虚假数据;绝不允许有关部门、单位编造现有调查对象的虚假数据并以其名义报送数据;绝不允许有关部门、单位要求调查对象先行报送纸质报表,随后以其名义报送虚假数据。
三、不准伪造报送。绝不允许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准擅自变更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和标准;不准在采集、审核、汇总、评估统计数据和开展统计分析中伪造统计数据。
四、不准打捆报送。绝不允许把不符合列入调查单位库条件的几个企业(项目),合并打捆为一个企业(项目)进行填报。
五、不准拒绝报送。绝不允许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规定,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不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六、不准缺项报送。绝不允许违反统计制度,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七、不准阻碍调查。绝不允许拒绝、阻碍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八、不准擅自公布。绝不允许违反规定擅自公布、提供统计信息或统计分析资料。
九、不准作为责任单位。坚决抵制把政府统计机构作为招商引资、经济增长、民生改善和节能减排等非统计职能工作责任单位的不恰当做法。
十、不准做人情数据。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统计行政审批、数据评审、执法检查等权力行使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