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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bet365网站怎么样网站 http://cms.gov.cn/ | 更新时间:2015-08-21 | 来源:bet365网站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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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统计行政执法职责,规范我省政府统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统计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幅度。

在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应当对统计违法行为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上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四条  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五条  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或减轻处罚:

(一)受他人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配合统计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能主动承认统计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纠正统计违法行为,消除、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并进行整改的;

(四)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低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第六条  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情节比较严重或者社会影响极大的;

(二)明知是统计违法行为而故意实施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执法调查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统计违法证据的;

(五)一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同一统计违法行为,或某一统计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

(六)责令改正之后继续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七条  本办法中“应报数额”是指从事调查取证的政府统计部门对有关统计指标认定或核实的数额;“统计违法差错数额”是指统计违法当事人实际报送的数额与应报数额之差的绝对值;“统计违法差错比例”是指统计违法差错数额与应报数额比值的绝对值。

第八条  一种统计违法行为涉及两项或两项以上统计数据的,按照统计违法差错比例最大的一项予以处罚。

第九条 《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执行标准》作为本试行办法的附件,是统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附件

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一、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的处罚标准

(一)一年内首次发生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三)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的处罚标准

(一)统计违法差错比例在20%以下的:

1.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罚: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2000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二)统计违法差错比例在20%以上50%以下的:

1.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罚: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2000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三)统计违法差错比例在50%以上70%以下的:

1.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罚: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2000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统计违法差错比例在70%以上100%以下的:

1.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2.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罚: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2000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五)统计违法差错比例超过100%的:

1.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罚: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2000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六)应报数额为零或者未填报相关指标的:

1.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2.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罚: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2000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七)统计违法差错数额不以货币计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在最低处罚档次内给予处罚,对个体工商户不予罚款。

三、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的处罚标准

(一)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四)上述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的处罚标准

(一)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违法行为,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二)上述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的处罚标准

(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违法行为,但未造成资料灭失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违法行为,造成资料灭失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的处罚标准

(一)首次发生迟报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不予罚款。

(二)两年内再次发生迟报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以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三)上述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的处罚标准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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