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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知识问答
bet365网站怎么样网站 http://cms.gov.cn/ | 更新时间:2017-01-24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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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农业普查?

答:农业普查是一项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它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方法、统一时间、统一表式和统一内容,主要采取普查人员直接到户、到单位访问登记的办法,全面收集农业、农村和农民有关情况,为研究制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政策提供依据,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我国农业普查每10年开展一次,在逢6的年份实施。我国分别在1996年和2006年开展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2016年开展的是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

二、为什么要进行农业普查?

答:农业普查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一方面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制定需要农业普查提供准确的决策信息,另一方面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农业普查提供大量的基础信息。

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我国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目的?

答: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农业劳动力、农业基础设施、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农业生产结构等情况,弄清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互联网+农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经营模式的数量、种类、及经营状态及发展变化趋势,准确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可靠依据。

四、农业普查的对象有哪些?

答: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

登记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这些普查对象的信息是由普查员入户(单位)访问得到的。

填报对象是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这些普查对象的信息是村、乡级普查指导员通过采集有关情况直接填报的。

遥感测量对象以农作物种植地块为主,并包括其他与之相关的土地覆盖要素。这些普查对象的信息是由卫星遥感、地面核实等方法得到的。

五、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是什么?

答: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是:

(一)农作物种植业;

(二)林业;

(三)畜牧业;

(四)渔业;

(五)农林牧渔服务业。

六、农业普查的内容是什么?

答: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业从业者情况;

(二)土地利用和流转情况;

(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情况;

(四)农业现代化进展情况;

(五)农业生产能力和结构情况;

(六)粮食生产安全情况;

(七)农产品销售与农村市场建设情况;

(八)村级集体经济与资产状况;

(九)乡村治理情况;

(十)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十一)农民生活状况;

(十二)建档立卡贫困村与贫困户情况;

(十三)主要农作物种植等空间分布情况。

七、普查表种类有哪些?

答:(一)农户普查表,用于登记未达到规模农业经营户标准的普通农业经营户,以及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

(二)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用于登记符合规模农业经营户标准的住户。

(三)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用于登记农业经营单位。

(四)行政村普查表,用于填报所有的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农业经营活动的居民委员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

(五)乡镇普查表,用于填报所有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农业经营活动的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管理机构。

(六)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实地调查表,用于对农作物遥感影像的实地核实和调查。

八、什么是农业经营户?

答:农业经营户是指经营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住户。分为符合农业经营基本条件的户、符合规模农业经营标准的户两类。

(一)农业经营户的基本条件是:

1.年内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2.年内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及以上;

3.年内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4.年内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5.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价值达到1000元及以上;

6.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1000元及以上。

(二)规模农业经营户的标准:

1.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2.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3.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4.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或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5.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6.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按规模农业经营户登记。

九、什么是农业经营单位?

答:农业经营单位指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业公司、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农业经营单位包括以下三个类型:

(一)农业法人单位:

1.依法成立,经过正式注册;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4.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5.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或者农林牧渔服务业为主营行业。

(二)农业未注册单位:

指除未正式注册外,其余均符合上述农业法人单位的登记条件(2-5)的单位,如尚未注册的农民合作社、两户以上合伙或联营的经济体等。

(三)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指不以农业为主业的法人单位、未注册单位中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业的产业活动单位:

1.有固定经营场所或相对固定的服务对象;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

3.有收入、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4.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或者农林牧渔服务业为主营行业。

十、农业普查的标准时间是什么?

答:普查时点为2016123124时。凡是年末资料,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如 “您家拥有几处住房?”、“您家2016年生猪年末存栏”等,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

普查时期为201611日至1231日。凡是年度资料,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如“2016年葡萄产量和销售额”、“2016年肉牛出栏头数”等,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十一、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如何组织实施?

答: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三农普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一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中,涉及经费保障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宣传部门负责和协调等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司法等部门要参照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扎实做好本地区、本系统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十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作用

答:(一)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收集的信息是制定三农政策的基础。

农业普查的最终目的是为制定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政策提供可靠依据。如果原始信息不准确,就好比高楼大厦的基础不稳,依据不准确的信息制定的政策就好象是随时可能倒塌的危楼,最终受损失的是农民。

(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是做好农业普查的关键。

农业普查时间紧、任务重,地域分散,对象复杂,因此普查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掌握普查表填报方法,认真作好资料准备,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和入户(单位)访问的原则,耐心、细致地向普查对象进行询问,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细致的工作精神,认真做好普查登记工作。同时要严格把好数据质量关,力争将数据错误消灭在源头。

(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是政府和普查对象之间的桥梁。

农业普查需要普查对象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直接面对普查对象,是农普一线人员。因此,宣传工作是否到位,普查人员是否耐心、细致、有礼貌,是否遵守保密规则并得到普查对象的充分信任,都直接关系到普查数据的质量。因此普查员应想方设法做好普查对象的工作,争取普查对象积极参与农业普查。

十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义务和纪律

答:为充分发挥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作用,圆满完成各项具体任务,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履行有关义务、遵守有关纪律:

(一)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依法独立开展普查工作,不受干涉。对违反《统计法》的人和事要据理说服并及时制止,及时向上级普查机构反映。

(二)要服从上级农业普查机构的领导。普查员要接受普查指导员分配的工作,对普查指导员指出的差错要认真进行核对并及时更正。

(三)要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农业普查机构布置的各项任务,按照计划和日程表,完成各个阶段的工作。普查期间不得无故脱离岗位。

(四)要积极参加培训,学习和掌握农业普查知识和智能数据采集终端的使用,掌握农业普查清查摸底、入户访问、PDA采集、数据审核、数据上报等全过程工作技能。随身携带普查员手册,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

(五)入户访问要讲文明,有礼貌,谦虚谨慎。要衣着整洁,佩带普查证件,不侵犯群众利益,不与群众发生争吵纠纷。

(六)要坚持各项登记原则,特别是要坚持实地访问登记的原则,逐户、逐人、逐单位、逐项进行询问登记,要如实进行普查登记,不得编造或隐瞒有关普查情况。

(七)现场登记工作要认真细致、一丝不苟,坚决杜绝急于求成、赶进度的做法。

(八)普查员在调查中遇到不能肯定的问题时,应及时向指导员汇报,征求意见。普查指导员如果也无法肯定,应向上级农业普查机构请示。不得自作主张,随意处理。

(九)要做好宣传工作,向群众耐心细致地宣传农业普查的意义、内容、方法、时间、保密规则等,解除群众的思想顾虑,提高群众对农业普查工作的认识,自觉参与农业普查。

(十)要遵守保密规则,严谨、细致做好普查对象资料的保管、保密工作。

十四、.农业普查对象应该承担哪些义务?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配合农业普查工作。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在农业普查中有违法行为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一)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三)农业普查对象拒绝或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或提供虚假、不完整农业普查资料的,或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或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或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拒绝或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或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普查人员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并可以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

(五)为了及时发现和查办普查中的违法行为,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设立了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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