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与法规丨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1. 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③军队特需药品;
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⑤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2. 药品广告内容的要求:
①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应当以说明书为准,不得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
②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药品广告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得单独出现“ 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
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
药品广告中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但经批准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
已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不播出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③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 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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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
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 发布含有上款内容的广告。
⑤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a. 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b.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c. 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
d. 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e. 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
f. 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
g. 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
h. 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3. 处方药广告发布的要求:
①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②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
4. 非处方药广告发布的要求: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返回搜狐,查看更多